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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柔

时间:2025-05-29 06:26:58 作者:国内首次极端低温高压电缆终端绝缘特性试验在天津开展 浏览量:10674

  4月26日,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部署,今年要实施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行动,并对所有中小学校开展一次“起底式”大排查。那么,“起底式”大排查,要怎么起底?又要排查什么?有哪些具体的抓手和措施?更重要的是,摸完底之后还要做什么?

  01 如何解决“早发现”的问题?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最关键的还是要及早发现问题,难的是怎样发现。从发现的角度来说,学校、老师、学生都有很多具体的工作需要来开展。

  比如从学校的角度来说,怎样让学生感觉到自己遭受了学生欺凌,以后能够有一个及时、便捷的反映问题的渠道,包括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应该定期进行问卷的调查,等等。学校也应当安排学校的教职员工,比如一些管理人员,在特定时间,比如上下学和午休时间、课间休息的时间,在一些特定的场所,比如厕所等一些隐蔽的场所进行必要的巡视,以便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学生欺凌问题。

  从老师的角度来说,应当重点关注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包括随父母在城里打工的这些流动人员的子女,这些可能处于弱势状态的一些孩子。还有重点关注情绪上有变化,或者学习成绩突然下降,或者身体上有伤这样的孩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学生欺凌的问题。

  02 实现“早发现” 师生需共同发挥作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从教育部规定的角度来说,明确了班主任在这方面负主要责任。但是,每一个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欺凌问题时,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每个老师都有责任,这一点我们是要明确的,这是从老师角度来说的。学生欺凌的发现最难的点,其实是在如何让学生有效参与进来。没有学生的有效参与,从学校和老师的角度来说,很难做到全面发现。学生的有效参与,就应该更好地发挥,比如一些学生组织、班干部、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等,应该让这样的一些学生组织能够积极发挥作用,因为只有学生才能更深入了解哪一个学生可能遭受着其他学生的欺凌。

  03 如何“强化教育惩戒举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原来在很长的时期内,各地没有教育惩戒的具体办法,2021年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现在在实际执行中,最大的难点是各个中小学校依然没有一个公开制定的、每个师生都了解的与此相关的校规校纪的具体规定。但是教育部明确提出来了,就是校规校纪要公开制定,要在全校向师生公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没有一个公开制定的校规校纪,学生在违规违纪以后,怎样对他进行惩戒?学生不服怎么办?所以这个问题处理起来很难。当务之急,各个中小学校应该尽快完善自己在校园欺凌方面的校规校纪。

  04 针对老师需要重点培训什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从培训角度来说,现在开展的是不够的。我接触过一些校长和老师对教育部已经明确发布的一些规章,包括一些具体制度都是了解得不够,从观念上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从方法上、从知识上了解也不够,比如什么是学生欺凌,这是一个最简单的问题,有些老师就认为这就是学生之间的打打闹闹。但是学生欺凌跟传统我们认为的学生暴力,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学生欺凌并不一定是身体上的暴力,还有比如语言的欺凌,互相辱骂造谣,包括社交欺凌,几个学生孤立另外一个学生,就是不理他,还有现在比较严重的需要大家关注的网上发生的欺凌。这些欺凌问题表面看来可能就是琐事,但是本质上以强凌弱,受到欺凌的学生心理上受到了严重伤害,但是这些问题有些时候没有引起老师和学校的重视,这是我们在培训的时候要重点讲的。学校的学生欺凌防治制度,包括如何发现,发现以后如何处理,这些在培训时都应该给学校的负责人包括老师讲清楚,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

  05 如何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学校欺凌的防治体系长效治理机制是由三个部分组成。

  学校内部防治欺凌的一个体制、机制,比如要校长负责,要有防治学生欺凌的治理组织。学校内部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要有专人负责,这是从学校的角度它的体制机制建立。

  从国家治理角度来说,配合学校来处理学生欺凌的一个体制机制,比如司法机关,公检法司要有效参与,不仅是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案件,还包括公检法司的相关人员,要成为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参与到学校发生的还没构成违法犯罪的轻微学生欺凌事务处理中。

  专业的第三方的处理机制。比如法律、社工,包括心理的专业人员,配合学校开展相关工作。教育部明确提出,比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民政部门培育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欺凌的防治工作。

  从国家制度的角度来说,已经明确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向,现在的问题是各个地方的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怎样落实这些相关的制度。(央视新闻客户端)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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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实施机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二是明确管辖部门。规定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违法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三是明确衔接机制。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了“行—刑”衔接机制。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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